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乡**号**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号。201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2日,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湘潭市**广场**处,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电动车,并将所盗电动车销赃;
2、2019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附近,盗走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销赃得款500元;
3、2019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湘潭市**广场**处,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五星钻豹电动车,销赃得款5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55.16元;
4、2019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城康祺健身房楼下(众一国际店),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王力牌电动车,销赃得款7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31.49元;
5、2019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湘潭市**广场附近,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五星钻豹电动车,销赃得款8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52.44元。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共计作案5次,共计价值7539.09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琴
代理检察员:张潭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收治在湘潭市特殊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