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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盗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朱风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6月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12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风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宣告了认罪认罚的制度和规定,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月期间,被告人朱风雷在平江县县城,先后五次盗取他人摩托车、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5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朱风雷在平江县开发区谭家拢小区地下室盗走被害人徐某甲的一辆牌号为湘FXH450的黑色五羊本田女士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WBTCJ5A0H1073862,发动机号为17J40675,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

2、2020年1月12日晚,犯罪嫌疑人朱风雷在平江县开发区鲲鹏大厦院内盗走被害人汤某甲的一辆牌号为湘FES213的灰色本田女士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ALTJJX02G3071038,发动机号为G3104918,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

3、2019年12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朱风雷在平江县交警大队后面的康逸沐足养生馆门口盗走被害人汪某甲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女士摩托车。

4、2020年1月1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朱风雷在平江县开发区谭家拢街198-10号铺面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黑色豪爵二轮女士摩托车;

5、2020年1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朱风雷在平江县开发区一中对面被害人卢某甲家楼下, 将被害人卢某甲车内的一台VIVO牌的手机和一个红色双肩背包及包内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报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甲、徐某甲、汤某甲、汪某甲、陈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朱风雷的供述;

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及图照、现场视频资料

6.同步录音录像审讯光盘二张和指认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风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风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风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风雷判处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蒋达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朱风雷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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