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园**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绿色金捷牌JD150-32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77元)。随后朱某某将赃物摩托车变卖得款人民币700元,所得赃款其已在日常生活中花光。破案后,公安人员起回赃物摩托车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5.证人证言;6.勘验、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成文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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