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341202********55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庄**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疫情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使用“maodan**”的微信,以微信群发的方式谎称有大量现货口罩对外销售。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被告人朱某某微信,向朱某某购买4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约定当日下午两点发货,赵某某使用微信支付货款4800元。被告人朱某某收款后,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微信拉黑。
2020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魏某某、徐某、朱某甲、朱某乙证言;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二○二○年四月一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5589****;
2.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