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公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熊家场乡****组,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6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航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5月19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寄海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