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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9日被抓获,于2020年1月1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04年2月18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在蠡县**宾馆附近的公路上将0.3克冰毒卖给刘某某(已判)。后刘某某经周某某(已判)介绍将该0.3克冰毒卖给郑某某。

2.2013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在蠡县**局附近购买王某某(已判)、胡某某(已判)冰毒100克,后一直持有这些冰毒,并在持有过程中将这些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瑜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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