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底,被告人朱某某通过QQ认识姓金的男子(另案处理),姓金的男子邀约朱某某帮他送货。同年4月2日,朱某某从山西大同出发途径北京、昆明等地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姓金的男子安排人接到朱某某并带朱某某在南伞等地住宿了十多天,同年4月中旬,朱某某到瑞丽市畹町“一公里处”与姓金的男子相见并跟随姓金的男子住宿,后朱某某称欲回大同一趟,4月27日姓金的男子将含有毒品海洛因的一个棕色行李箱交给朱某某,要求朱某某将该行李箱送给他指定的人,承诺事后支付12000元报酬,后朱某某在姓金的男子安排下到达宣威,在宣威住宿一晚后于4月28日乘坐云D*****面包车到威宁,途径威宁县哲觉镇哲觉村时被民警抓获,在朱某某随身携带的棕色行李箱夹层内,搜到用银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可疑物两块,经称量,上述两块海洛因可疑物分别净重699.15(编号1号)、净重699.80(编号2号),共计净重1398.95克。经提取1-2号可疑物检材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2.6%、56.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3.鉴定意见;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1398.9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大琴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4.光盘8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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