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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朱某某朱维军,男性,1968年**月**日1968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8********61272519680302023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陕西    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街**号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宁条梁镇居委一组中街074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镇**小区**号楼**室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汇丰小区一号楼1301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8日因病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朱维军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朱维军在靖边县汇丰小区1301室靖边县汇丰小区1301室内在未获得医生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给被害人高某某高伟仙、任某某任海峰开中药处方(二人均系***糖尿病患者),并嘱咐被害人高某某高伟仙、任某某任海峰停用胰岛素和西药,致使高某某高伟仙***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死亡,任某某任海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住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高伟仙因患***糖尿病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停止停用正规治疗***糖尿病药物是**其疾病迅速进展的重要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朱维军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朱维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朱维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柳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朱维军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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