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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非法狩猎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62********,汉族,务农,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宜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南营办事处三桥村二组村民朱某某为防止鸟啄食其裁种在三桥村二组梨园中的梨,遂前往其姐夫哥李某某竹园砍伐20根竹杆,并在宜城大菜市场旁一家鱼具店购买9副粘网,后雇请本村四组的彭某某将购买的粘网架在梨园四周及上方。

2020年4月19日,宜城市森林公安局长北山派出所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梨园内架设的粘网上粘附有******骸。后经宜城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通过野生动物图谱识别,粘网上粘附的******骸为麻雀(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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