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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非法狩猎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门前北边的耕地里,使用禁用工具夹子、电网等,非法猎捕一头野猪和一只野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业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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