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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朱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67年10月13日生,山东省单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念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获的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经营的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获的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经营的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长:许金兰

书记员: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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