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91982********,汉族,住上海市**642弄2号。系尤某某诈骗罪一案被害人。
申诉人朱某某因尤某某诈骗罪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8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书中未列明被查封、冻结的555740.64元资金去向并认为该笔查封、冻结的资金属于尤某某诈骗所得,应当退赔给被害人朱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钱款187.7万元。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从尤某某姐夫王某某恩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3105********个人账户中查封、冻结涉案赃款555740.64元。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下达(2018)浙08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尤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尤某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87.7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复查认为,柯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8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中有责令尤某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87.7万元的判决内容。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该判决内容依法执行从王某某恩处查封、冻结的涉案赃款555740.64元,目前该笔款项已经执行到位。
本院决定:被申诉人朱某某提出的555740.64元已经执行到位,请与柯城区人民法院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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