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朱某贵,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现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4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贵与被害人冯某某在松溪县**龙窑松溪县线110KV线路第26号塔下施工时,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朱某贵从地上捡起棍子敲打一下走向他的被害人冯某某身体左侧部位,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随后被周围工友劝开。后经松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外伤致左侧第10、11根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朱贤某贵到松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贵的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书,案件现场方位图,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范某飞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贵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婷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_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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