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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朱某2与朱某3、朱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蕙,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诚(系被告朱某3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诚(系被告朱某4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1、朱某2与被告朱某3、朱某4、朱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文华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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