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男,2014年3月3日出生,彝族,户籍地黄浦区大夫坊29号。
法定代理人:朱某2(系原告朱某1之父),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黄浦区大夫坊29号。
原告:朱某2,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黄浦区大夫坊29号。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
被告:王某某,女,193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3,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刘文美,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海门路XXX号XXX室。
原告朱某1、朱某2与被告王某某、朱3、第三人刘文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朱某1、朱某2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1、朱某2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朱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朱某1、朱某2负担。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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