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女,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朱某2,男,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某1,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诸某2,女,201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诸某1,系被告二父亲。
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朱某1、朱某2与被告诸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判令依法对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光明村增建27号的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其中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和闵行区都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两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本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权利归原告朱某2所有,位于本市闵行区君莲H块14幢2号1601室、闵行区君莲H块24幢1号1002室、闵行区都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权利归被告诸某1、诸某2所有;
二、(2017)沪0112民初274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诸某1向原告朱某1、朱某2履行的义务无需再履行,原告朱某2亦无需向被告诸某1、诸某2支付任何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00元,由原告朱某1、朱某2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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