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男,1944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朱2,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3,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朱2与被告朱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朱2撤回起诉。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姜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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