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1,女,1959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朱2,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朱某3,男,1930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陆某某,女,193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永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芳,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浦某某,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1、朱2、朱某3、陆某某诉被申请人赵某某、浦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浦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浦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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