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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与施某、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某1,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女,193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朱某2,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朱某1与被告施某、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1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
  
  
  
  
  
  
  
  

审判员:陆建敏

书记员:林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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