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朱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朱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朱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朱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陆某某、朱某5、龚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黄朝晖
书记员:蔡榆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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