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
被告:朱某2,男,1954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3,女,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4,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杜某某,女,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5,女,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怡,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杜某某、朱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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