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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与朱某2、朱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某1,男,193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某3,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某4,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朱某2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申请追加朱某3、朱某4为本案被告。本院于同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杨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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