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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与朱某2、朱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1,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朱某2,职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朱某3,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朱某4,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朱某5,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1、被告朱某2、被告朱某3、被告朱某4、被告朱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立遗嘱人朱贵春所立遗嘱有效,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铁路2号住宅楼(产权证号:2XXXX、丘XXXX、幢XXXX、房号:301)房屋产权过户。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原被告之母于2014年9月27日去世,父亲于2018年1月11日去世。母亲去世时经大家同意所有遗产由我父亲朱贵春继承。朱贵春生前于2016年7月13日立有遗嘱,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铁路2号住宅楼53.4平方米(产权证号:2XXXX、丘XXXX、幢XXXX、房号:301)房屋由原告继承。现因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产生矛盾,诉至法院。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朱某3、被告朱某4、被告朱某5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承认朱某1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朱某1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立遗嘱人朱贵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铁路2号住宅楼(产权证号:2XXXX、丘XXXX、幢XXXX、房号:301)53.4平方米房屋由原告继承;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红

书记员:韩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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