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男,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男,194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胡某某,女,1948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某3,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某4,女,199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某5,女,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褚某某,女,1943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某6,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某7,女,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某8,女,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胡某某、朱某3、张某某、朱某4、朱某5、褚某某、朱某6、朱某7、朱某8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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