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蓓妮,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朱某2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镇东路XXX弄东升家园XX号XXX室”房屋租金18,200元。事实和理由:朱某2自2016年8月起,以朱某1有XXX残疾需要住院治疗为由,强行保管朱某1的身份证、工资卡、残疾证、租赁卡及租赁合同等重要原件。朱某2还擅自将朱某1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环镇东路XXX弄东升家园XX号XXX室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及押金。朱某1因要求返还租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起诉时,朱某1以朱某2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罗秀二村XXX号XXX室为管辖依据,诉至本院。经本院分别委托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罗秀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秀新村居委会)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宝邸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康桥宝邸居委会)核查,罗秀新村居委会回函至本院,反馈朱某2实际并未居住在徐汇区罗秀二村XXX号XXX室。康桥宝邸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朱某2自2014年8月起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弘路XXX弄XXX号XXX室。基于上述事实,朱某1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证明朱某2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弘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朱某2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朱某1亦同意移送,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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