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1885423U
负责人:钱永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1000元;2.车损及车损评估费、拆解费由法院鉴定结果为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02月08日,在南皮县朱某某(男,41岁)驾驶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北右转弯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路边放置的柴油发动机相撞,致朱某某受伤,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与路边放置的柴油发动机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罗村营销服务部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一份,保险金额686172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原告施救费、车辆拆解费、车辆损失费、车损评估费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罗村营销服务部在车辆损失险内全额承担,在达不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冀J×××××号车,限额为686172元的车辆损失险一份,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鉴定费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02月08日,在南皮县城南环路与西环路弯道处原告朱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北右转弯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路边放置的柴油发动机相撞,致朱某某受伤,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路边放置的柴油发动机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皮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认定此次事故中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罗村营销服务部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一份,保险金额686172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车辆损失予以理赔。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事故损失鉴定结论为205357元。原告主张其损失有:车损205357元,评估费10300元,施救费1000元,共计216657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事故证明一份,证明本案事故情况;原告车辆商业险保单一份,行车证驾驶证一份,公估报告一份,施救费票据一张,公估费票据一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庭审中,被告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事故证明只是事故证明,不是事故认定书,证明中对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描述欠妥。车损鉴定报告不认可,鉴定的零部件项目共46项,与后面附带的零部件照片不一致,后面的零部件照片少于鉴定的零部件项目,缺乏鉴定依据;残值只作价500元,保险车辆是有保值价值的车辆,残值作价过低,并且鉴定机构也没有权利对残值折价进行处分,我公司要求收回残值。施救费数额不合理,在事发地点结合施救距离这种小车的费用不会超过500元,鉴定费发票数额有异议,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车辆鉴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按照鉴定数额2%的标准收取,鉴定费应该是4000元。
另查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罗村营销服务部不具备主体资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作为其主管部门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为保险合同相对人,原告所有的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原告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6657元,提交了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费、施救费发票为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虽对原告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66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各项损失216657元。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艳艳

书记员: 毕盛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