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根钜,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章沛,女,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箫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勤良,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新华,女,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根钜、章沛诉被告闵勤良、陆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根钜、章沛撤回诉讼。
本诉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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