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明,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时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忠平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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