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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芳与黄引兰、施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桂芳,女,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明,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黄引兰,女,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锦祥,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朱桂芳与被告黄引兰、施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朱桂芳于2020年6月2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朱桂芳申请撤回起诉时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桂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忠平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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