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梅,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邱,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虞城县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负责人:郝红平。
原告朱梅诉被告徐海邱、虞城县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徐海邱、虞城县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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