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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欢华与缪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欢华,女,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洁伟,女,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欢华与被告缪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欢华因补充证据需要,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欢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2元,减半收取计2,221元;由原告朱欢华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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