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欢欢,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虎,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哲,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欢欢与被告刘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欢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邱哲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朱欢欢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欢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72元,由原告朱欢欢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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