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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元与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正元
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朱正元,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油纱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元与被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元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正元撤回对被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朱正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正元撤回对被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朱正元负担。

审判长:魏满华
审判员:万忠南
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任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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