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正报,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双峰,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朱正报与被告史双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朱正报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正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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