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正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朱正然诉被告朱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朱某某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朱某某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正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正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朱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36,468.32元,误工费6,900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事实与理由:朱正然与朱某某近几年来均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茶陵路XXX弄。2017年4月21日晚上9时许,原告在家休息,听到小区内149号旁吵架,小区居民都寻声去看究竟,原告随人流走近看到被告两夫妻在打架,从家里打到小区院子里。原告正要过去劝架,谁知被告从花园里拔起一块宣传牌朝围观群众横扫过来,眼看要打到原告头上,原告出于本能顺手一挡,导致右手被劈伤,伤口大量出血,经解放军八五医院确诊为右手切割伤。之后,斜土路派出所多次进行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朱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20时05分,报警人报警称:在茶陵路XXX弄XXX号门口2-3人打架,拿凳子,2人头伤,请民警到场处理。请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注意自身安全,已通知120,如民警到场确认无需急救车,请致电120。民警于2017年4月21日20时20分许赶到现场,经了解系因琐事引发纠纷,民警将人带所进一步处理。
当晚,斜土路派出所分别向朱正然、朱某某、张某某(系朱某某之妻)作询问笔录。询问朱某某的笔录中,朱某某称:“我今天和老婆吵架,后来和别人发生纠纷,打架了。2017年4月21日晚上19时多,我和我老婆张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茶陵路XXX号门口吵架,后来朱正然过来了,我和朱正然因为琐事发生了纠纷就打起来了,他先动手的,他和他表弟一起上来打我,然后他表弟被我老婆拉开了,他先用拳头打我身上然后我看到他拿了一把木头凳子,我就在地上拿了铁的架子准备扔他,然后他用木凳子砸到了我的手,我就把铁架子朝他身上扔过去,后来小区保安把我们拉开了,然后对方又木凳子追过来砸我了,砸在头上,我想还手被人拉开了,后来民警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我和朱正然是打麻将认识的熟人。他先用拳头打我身上然后用木头凳子砸我,被保安拉开后又拿木头凳子砸我头。我手上有挫伤,头部有砸伤。因为对方用木凳子砸我,所以我捡了小区地上的写着“车位已满”字样的停车牌用来扔他。我看到对方手上有血,具体情况不清楚,对方的伤势是因为我造成的。”询问朱正然的笔录中,朱正然称:“我和别人打架了,民警叫我来配合调查。2017年4月21日晚上7时至8时许,我和我表弟胡某某还有我朋友吴某某先后到了茶陵路XXX号的棋牌室附近,我最后一个到的,当时看到一对夫妻在吵架,后来其中一个男子朝我说这个事情都是因为我,还用手指戳着我骂,我就问他是什么意思,后来我们就发生了口角,我推了他一下,接着我们就扭打起来了,对方男子的老婆也过来帮他,我表弟看到了就上来把他老婆拉开。之后我表弟和他老婆发生了肢体冲突了。我在靠墙处拿了一把木椅子,准备过去用椅子砸他,对方男子他也拿了一样东西,我拿着椅子朝他身上砸,他也拿着一样东西朝我身上砸过来。接着我又拿着椅子朝他头上砸过去,后来我的右手流血了,大家都停下来了,有人打了110报警。等民警到了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我拿了一把木椅子,对方也拿了一样东西,我们就互相往对方身上砸。我右手环指、小指被割伤了,医生说里面的筋和血管都断了,要过一段时间去复查。”询问张某某的笔录中,张某某称:“2017年4月21日晚7点多,我和我老公朱某某在家吵架,我们吵架因为我老公老是去隔壁茶陵路XXX号一楼的棋牌室打麻将的事情,外面都在传我老公和棋牌室的老板娘小徐关系不正常,我已经因为这事和我老公吵过很多次了,今晚我在家拿着菜刀威胁我老公,我说如果他敢再去小徐那里打麻将我就拿刀杀了他然后自杀,后来吵着吵着我越来越生气,我就带着菜刀去茶陵路XXX号找小徐,我到小徐棋牌室门口就叫她出来,这时我老公也跟来了,我当时用菜刀指着小徐对她说,要是我老公再到她这里来打麻将我就杀了我老公然后自杀。当时小区的保安过来看到我拿着菜刀就叫我把刀收起来了。后来棋牌室里几个打麻将的浙江人也出来了,其中一个和小徐也传不正当的关系,我老公就和他说要不是你我们现在也不会搞成这样,然后那个浙江人就上来打我老公,他表弟在旁边看到也过来帮忙想一起打我老公,我上去一把抓住那个上来帮忙的表弟不放,然后我老公就和那个浙江人在旁边单挑。后来被旁边围观的人拉开了。我就打110报警了,民警到了后把我们双方都带到了派出所。我老公和那个浙江人对打,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对方那个浙江人先动手的,然后他表弟也一起打我老公,我就上去抓住他表弟衣领,后来那个浙江人用路边的凳子砸了我老公头上一下。我看到浙江人手上流血了,他是和我老公对打的,具体怎么受伤的我不清楚。”
2017年4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斜土路派出所开具验伤通知书,朱正然至八五医院检查,检验结论为右手环、小指切割伤。同日,朱正然至解放军八五医院入院治疗,2017年4月28日出院,诊断为右手切割伤。朱正然为此支付医疗费36,468.32元。
朱正然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3,500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公安询问笔录、验伤通知书、报警记录门急诊就医记录及医疗费票据、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双方在警署所作询问笔录,双方为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事发过程中,都采取过激行为,均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确认朱某某在本案中赔偿份额为70%。
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根据朱正然提供的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凭据确认为36,468.32元;误工费,朱正然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减少的损失,但考虑到其受伤确会影响其休息期内的劳动能力,本院根据其住院期间及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酌定为575元;律师代理费,并非为诉讼所产生的必然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朱正然之伤情未构成伤残,其主张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37,043.32元,由朱某某按70%的比例赔偿,计25,9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正然25,930元;
二、驳回朱正然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70元(朱正然已缴纳510.90元),由朱正然负担573.70元,朱某某负担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吴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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