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毓文,男,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董美金,系原告之妻,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利民村泯西6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小东,男,1993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王飞,男,1993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毓文诉被告谢小东、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原告朱毓文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了重新鉴定。后原告朱毓文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毓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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