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永生,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群,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生与被告孙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薛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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