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洪岭,盐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洪岭、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金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原欠原告朱某某饲料款77015元,被告赵某某已偿还原告朱某某20000元,尚欠饲料款57015元,因双方就偿还饲料款进行过协商,被告赵某某虽未签名,但当日为原告朱某某出具了欠条,应视为认可协商结果,故被告赵某某欠原告朱某某饲料款4187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欠条原件、供货单复写件、收条、猪重量记录单等所证实,被告赵某某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朱某某饲料款41876元。
执行期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朱汉负担163元、被告赵某某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生

书记员:刘晓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