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
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覃某某
望智某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某某。
被告覃某某。
被告望智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丁某某、覃某某、望智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覃某某、望智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覃某某、望智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张启国
审判员:李明喜
书记员:黄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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