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泽栋与沈欣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泽栋,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欣夷,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泽栋诉被告沈欣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泽栋的委托代理人韩柏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欣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泽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沈欣夷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沈欣夷相识,2017年9月1日,被告沈欣夷以日常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后被告沈欣夷陆续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现原告朱泽栋因被告沈欣夷尚有33,000元借款本金未归还为由,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借款条,内容为:“今日我本人(姓名):沈欣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向(姓名)朱泽栋(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借到人民币大写捌万零千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8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双方约定本纠纷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于2017年9月1日出具的收据,内容为:“今日(姓名)沈欣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收到(姓名)朱泽栋(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人民币(大写)捌万圆整(小写)8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收款卡号:建设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收款金额:捌万圆整
  80,000元”。
  三、转账记录,内容为:“周五2017/09/01……支出80,000……对方账户6217***0913沈欣夷……交易地点/附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通路支行……”
  被告沈欣夷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被告沈欣夷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现原告以被告已归还47,000元,尚余33,000元未归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沈欣夷向原告借款8万元,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47,000元,并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3,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欣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泽栋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沈欣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嘉祯

书记员:李  闻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