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洪林,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甫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édéric,PierreHOLIN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玲,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洪林与被告上海甫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请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赔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金联涌
书记员:李慧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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