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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国庆,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牌轩头2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洪祥,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国庆与被申请人朱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204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洪祥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国庆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洪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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