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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浩亮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21日因为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2月20日。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凌晨,去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岭南公交站天桥底下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时威某某牌电动车。

2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15,去到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仁和新村东区6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马春燕某某辆喜德盛牌的电动车。

3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23,去到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佛平大厦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的电动车。

4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4,去到佛山市禅城区东建同济广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嘉陵牌的电动车。

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共价值人民币6561元。

2020年1月20日10,民警在禅城区五广场对出空地将该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5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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