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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彬与丁华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海彬,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华琴,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泉,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海彬与被告丁华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朱海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海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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