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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霞与上海涛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海霞,女,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涛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荣。
  原告朱海霞诉被告上海涛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曹秀英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海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海霞负担。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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