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清芳,女,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婧,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兴武,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芳与被告孙兴武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清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兴武银行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兴武银行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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