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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火明,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利润,男,199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火明与被告代利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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