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捷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玉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莹,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捷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74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被申请人上海捷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因申请人已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捷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