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爱仙,女,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宴菁,女,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孙志刚,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爱仙诉被申请人张宴菁、孙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朱爱仙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宴菁、孙志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76,3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宴菁、孙志刚名下银行存款2,076,3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林
书记员:黄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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