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朱某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65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76,3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朱某某申请解除上述担保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76,312.5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林
书记员:黄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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