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爱仙,女,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伯平,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尤巧凤,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彬彬,男,1992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陆华俊,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朱爱仙与被告徐伯平、尤巧凤、陆彬彬、陆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爱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12,6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680元,由原告朱爱仙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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