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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明、谢荣卿与朱新征、朱文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朱爱明,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谢荣卿,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新征,男,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朱文晓,男,195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包玲敏,女,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陆静琼,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朱爱明、谢荣卿与被申请人朱新征、朱文晓、包玲敏、陆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爱明、谢荣卿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陆静琼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陆静琼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茸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三、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陆静琼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茸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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