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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林、谢轶晶与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朱爱林,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谢轶晶,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浩,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大为,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曲景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爱林、谢轶晶与被告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朱爱林、谢轶晶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爱林、谢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1元,减半收取计6,145.5元,由原告朱爱林、谢轶晶共同负担。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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