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爱林,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谢轶晶,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浩,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大为,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曲景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爱林、谢轶晶与被告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朱爱林、谢轶晶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爱林、谢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1元,减半收取计6,145.5元,由原告朱爱林、谢轶晶共同负担。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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